防水之家讯: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国家安监总局予以公布。《办法》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制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根据《办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若是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或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则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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