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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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3-08-25 15:29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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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其中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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