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相关物项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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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3-07-31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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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公告称,性能指标未达到现有管制指标,但已达到下述指标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806100010、8806221011、8806229010、8806231011、8806239010、8806241011、8806249010、8806291011、8806299010、8806921011、8806929010、8806931011、8806939010、8806941011、8806949010、8806990010),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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